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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號

原告
昇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叁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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