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 原告
-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陸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拾伍萬
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壹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