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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告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陸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拾伍萬

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壹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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