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4號
- 原告
- 志力實業有限公司(CHELLIC INDUSTRIE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嚴耀炳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佩霖律師
- 被告
-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AFO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賀亨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前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以案件編號HCA1608/2010之民事確定判決,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255 萬8,329.78元、利息及固定成本,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42條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 規定,請求判決許可強制執行。原告之請求並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而有所主張,且本件原告如獲勝訴之判決確定,即可據以在我國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獲償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判命之給付,故本件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而依上開外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元(計算式:以原告101 年11月6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814 元計算,港幣255 萬8,329.78元折合新臺幣為975 萬7,47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