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告
王淑絹
原告
才仁扎西
原告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才仁多杰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王淑絹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

上列原告對被告廖宇嵐、許霓雯、蔡金蓀、Catherine Bui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東芝醫療株式會社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