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1號
- 原告
- 王淑絹
- 原告
- 才仁扎西
- 原告
- 上 一
- 法定代理人
- 才仁多杰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絹 住同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蘇家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
上列原告對被告廖宇嵐、許霓雯、蔡金蓀、Catherine Bui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東芝醫療株式會社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