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才仁多杰
- 原告王淑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1號原 告 王淑絹 才仁扎西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才仁多杰 住同上 王淑絹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 上列原告對被告廖宇嵐、許霓雯、蔡金蓀、Catherine Bui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東芝醫療株式會社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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