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生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