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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生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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