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
- 上訴人
- 慈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黃花鈴
- 上訴人
- 李順凱
- 被上訴人
-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法定期間,至同年月21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合法,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