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

上訴人
慈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花鈴
上訴人
李順凱
被上訴人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法定期間,至同年月21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合法,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