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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 當事人
    連鴻圖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連鴻圖 被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合建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兩造所簽立之合建契約書第29條約明:「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及善良習俗解釋以至誠協商解決之,如涉訴訟,即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即兩造已以書面約定本案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轄內,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原告對被告主張就合建契約法律關係而提起訴訟,即應依約定由該法院管轄,其逕向本院起訴,為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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