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

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謝榮壽
相對人
珊瑚貝殼廟
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陀春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主任委員,惟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612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確定裁定伊於高院102年度上字第553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判決確定前,不得行使相對人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是相對人以李佰全為被告,提起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訴訟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事件(下稱本件訴訟),現有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爰依法聲請選任陀春明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定有明文。再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均得為之。

三、經查:

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因第三人林罡亦與相對人間(現繫屬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146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由林罡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612號裁定聲請人於上開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判決確定前,不得行使相對人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是相對人與李佰全間就本件訴訟,確有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自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㈡陀春明為相對人第一屆副主任委員,有三芝富福頂山寺即相對人第一屆委員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3頁),應知悉相對人本件訴訟所涉爭議情形,且有擔任本件訴訟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意願,因認選任陀春明為本件訴訟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尚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