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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柏瑨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2 年4 月23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 年5 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