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柏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2 年4 月23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 年5 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