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大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北一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籃順廷 上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利軒當鋪即陳婉慧 魏詠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10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再行就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是否相合部分重新確認,並於10日內提出正確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之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