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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楊元龍

  • 原告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   告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 被   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1 樓賣場內專櫃經營合約書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專櫃經營合約書第13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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