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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告
先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欣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被告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鴻文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892 元(787500+0000000 ×0.3874=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惟原告共繳納13,220元,計溢繳241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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