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先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永欣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翰律師
- 被告
-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鴻文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892 元(787500+0000000 ×0.3874=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惟原告共繳納13,220元,計溢繳241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