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
- 上訴人
- 綠色四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慶鵬
- 被上訴人
- 陳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陳明其原所擔任之董事為無給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均可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