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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訴人
綠色四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鵬
被上訴人
陳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陳明其原所擔任之董事為無給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均可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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