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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訴人
綠色四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鵬
被上訴人
陳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將上訴狀檢還上訴人,命其於書狀上補正簽名及印文,亦於同年6 月6 日送達上訴人,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亦未將前開上訴狀正本再向本院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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