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 告 李智強即和欣工程行 被 告 朱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有戶籍謄本1 份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