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 告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裕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蔡靜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