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曾慶和
- 被告
- 正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轄內,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