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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告
曾慶和
被告
正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轄內,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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