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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告
洪詔琪
被告
笙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妙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50號1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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