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邢延華、張芬蘭
- 原告陳金海
- 被告遠控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金海 訴訟代理人 黃旭庭 被 告 遠控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延華 陳衍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芬蘭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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