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王本源、施月燿、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錢財貴、丁日盛
- 原告龍慶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財貴 被 告 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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