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楊逢賢、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叔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逢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