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 原 告
- 長鋐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尚
- 被 告
-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火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二十二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