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世釧、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弦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 陳世釧 被 上訴人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弦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