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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號

原告
余江阿珠
被告
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蘇金碧
訴訟代理人
蘇勝明
訴訟代理人
潘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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