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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6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宏逸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1,640,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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