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得泰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魏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