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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訴人
得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魏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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