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廖素月
- 被告
- 永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水清
賴陳麗雪
李振男
簡銀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里○○路152 巷3 號2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