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9號原 告 陳關菱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由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觀之,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並非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查被告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18 號17樓,侵權行 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