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告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琴
被告
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錫鏞

      鄭永裕

      辜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