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黃恒香 被 告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娥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