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2號
- 原告
- 黃恒香
- 被告
-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張素娥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