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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4號

原告
蔡文智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告
嘉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倩倩

      呂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廖琇琪、住居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廖琇琪部分係屬贅載而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刪除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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