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4號
- 原告
- 蔡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 被告
- 嘉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倩倩
呂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廖琇琪、住居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廖琇琪部分係屬贅載而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刪除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