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
- 上訴人
- 林罡亦(原名林祈如)
- 被上訴人
- 富福頂山寺(現登記為珊瑚貝殼廟)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抗字第三一九號裁定參照),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