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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

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

上訴人
林罡亦(原名林祈如)
被上訴人
富福頂山寺(現登記為珊瑚貝殼廟)
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抗字第三一九號裁定參照),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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