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9號上 訴 人 易美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堯 上 訴 人 陳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宜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