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輔宣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輔宣字第22號聲 請 人 莊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暖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莊金龍(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劉暖妹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劉暖妹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金龍係劉暖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夫,劉暖妹因長期罹患精神疾病,情緒不穩定,無法控制自己之行為,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准予裁定宣告劉暖妹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馬偕紀念醫院急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嘉績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通知函、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在鑑定人即馬偕紀念醫院精神科醫生徐堅棋前訊問劉暖妹,審驗劉暖妹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尚可切題回答,且依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意見書略以:「㈠過去生活疾病史:病人為53歲已婚女性,目前待業中,與先生及兩位兒子同住,據病人表示過去身體健康,出生發展無異常,學歷為國中畢業,曾長期於百貨專櫃擔任銷售工作,然在30多歲時因失眠及焦慮至市立陽明醫院精神科就醫,約1 至2 年後情況改善便未再回診;但自民國94年起卻開始因情緒及行為問題陸續在馬偕醫院精神科就醫,並多次接受住院治療,當時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躁鬱症),於101 年3 月起並辭去工作,於某素食餐廳遭人詐騙,要求病人要做功德,故病人將多年儲蓄的30兩黃金變賣並將房屋貸款,所得共計約500 多萬交由對方購買虛擬塔位,當時也會覺得自己有神明附身,會發氣功,具有特異功能。之後病情改善,才發現自己受到欺騙,於是與對方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因過去這些異常行為造成財務上重大損失,所以才同意由先生協助提出輔助宣告申請。病人否認有酒精或物質濫用紀錄,也無家族精神病史。本院病歷記錄顯示:病人過去曾在陽明醫院追蹤治療約6 年,當時診斷為重鬱症,之後未再持續治療。然而約在民國94年間病人開始出現妄想症狀(覺得有人監控她的電話並會跟蹤她),之後又與同事發生爭執,開始拒絕進食(擔心食物被下毒),自己覺得有神明附身,有超能力可以處罰壞人,所以在94年3 月25日至4 月25日於本院精神科急性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出院後可於門診追蹤,然在95年3 月29日至4 月14日又因憂鬱情緒、自殺及被害意念接受住院治療。之後病人雖然仍多處於輕微憂鬱狀態但仍可正常工作;在98年12月26日至99年1 月15日則又因未規則服藥,導致發病,出現明顯情緒及言行異常而必須住院;出院兩週後,又因被害妄想及怪異言行再度安排住院治療(99年1 月30日至3 月10日)。101 年1 月起病人又有情緒急躁及怪異行為,例如:坐不住整天走來走去,會到菜市場跳舞,3 月又因躁症症狀遭人詐騙500 多萬後,出現自殺意念,在101 年4 月26日至5 月26日於本院急性病房住院。出院後曾於本院日間照護病房接受精神復健治療,而後因常需出庭處理先前因遭人詐騙的法律問題,無法持續出席日間照護活動而改門診追蹤迄今。㈡心理衡鑑結果:⑴101 年5 月14日:①根據衡鑑結果,病人近期情緒不穩,並有注意力分散、躁動不安、過度花費、活動量增加等情形,測驗上亦顯示其行事較缺乏計畫、衝動控制能力差,對於情緒的處理可能出現困難,符合躁期症狀呈現。過去雖有幾次妄想的出現,但先生與病人皆表示是在其情緒不穩定的時期出現,情緒平穩時無明顯精神症狀;雖然兒子女友認為個案平時有多疑之情形,但評估其內涵(符合民間信仰)、強度並未達妄想程度,亦不影響其功能,故目前初步排除個案為分裂情感性疾患的可能,建議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②本次測驗結果,病人的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間具有顯著差異。語文智商為75(百分等級5,95% ,信賴區間71-81 ),顯示病人對於語文訊息與概念的理解、對抽象符號的處理、與對一般事實性知識的了解,屬於邊緣性智能程度;作業智商為59(百分等級0.3 ,95% 信賴區間55-68 ),顯示病人對於視知覺訊息及具體情境的處理能力較差,屬於輕度智能不足程度,但由於病人視力不佳、配合度亦差,不排除有低估之情形。③人際關係上病人似有較多疑的傾向,但在其病情穩定時尚可維持適當人際互動、發展長期人際關係,未達妄想性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④病人會以民間信仰來解釋自身疾病,致使其服藥的遵從度不高,會談中亦發現病人不太了解雙相情感障礙相關症狀,建議醫師能對個案和家屬增加此部分衛教,加強對於病人病情的監控。⑵102 年1 月11日:①簡短智能測驗(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BE):29/30 。②依照本次測驗結果來看,病人全量表智商為81,語文智商94表現顯著優於作業智商67,使得整體智力功能表現落於同儕的中下範圍;依據病人過往學經歷對其病前智力功能的推估相較,懷疑在作業智商的部份有顯著下降。此外,簡短智能測驗中的表現僅扣去總分一分,故一般認知能力並沒有嚴重缺損的情況出現。㈢身體及精神狀態檢查:病人外觀清潔,意識清楚,首先鑑定人先向病人說明本次鑑定目的係受法院委託評估病人精神狀態,所得資料必須提供法院作為是否需要安排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參考,故無法負完全保密義務,病人表達知情同意後開始會談。過程中,病人可以切題回答,否認目前有幻聽幻覺,但表示於過去發病時,曾有神明附身及超能力的感覺,常會因此做出許多失控舉動,去年甚至因此遭人詐騙500 多萬元,並常因此感到後悔,所以才同意要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病人表示未來計畫是將體重控制減輕,然後重回職場上班;於會談過程中病人言談切題,情緒行為表現合宜,目前並無明顯精神病理症狀表現。㈣鑑定結果:綜合病人病歷記錄、鑑定時之表現、臨床觀察及心理衡鑑結果,本次鑑定認為病人目前屬於雙相情感障礙症,部分緩解中。雖然於鑑定過程中並無明顯情緒或思考異常,然就過去長期病史觀察,病人曾多次發病,每次發作都會出現嚴重情緒及行為問題,必須接受住院治療,尤其在躁症發作時,會因情緒高亢及其他精神症狀,影響其思考判斷能力而做出失控行為,且曾發生因疾病影響,對於其複雜財務事務處理導致病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加上心理衡鑑發現病人作業智商亦受其病程影響而明顯低於語文智商。所以認定病人常因受雙相情感障礙症發作影響下,導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應需要他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以維護病人利益。」,有本院102 年1 月18日非訟事件筆錄及馬偕紀念醫院102 年2 月5 日馬院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堪認劉暖妹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則聲請人聲請對劉暖妹輔助宣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宣告劉暖妹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同條第2 項準用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劉暖妹既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已如前述,則其自應選任輔助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莊金龍為受輔助宣告人劉暖妹之配偶,彼此關係密切,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而聲請人莊金龍亦表示同意擔任輔助人(見本院102 年1 月18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有劉暖妹之子女莊凱翔、莊凱鈞出具之同意書1 件可憑,因認由聲請人莊金龍擔任輔助人,較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莊金龍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準用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