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張景南 法 定 代理人 沈香雪 訴 訟 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被 告 特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桂彬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