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 原告
- 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瑜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柒拾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