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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告
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瑜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惟查原告於本院101 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依限補繳上開裁判費用後,於101 年10月29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伍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含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7,936 萬2,597 元及廠房損害188 萬7,528 元,共計8,125萬0,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零捌拾捌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零捌拾捌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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