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 抗告人
- 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瑜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101 年度重國字第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101 年度重國字第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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