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 原 告
- 吳宏真
- 被 告
- 吳宏元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
-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吳興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被繼承人羅如竹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1日公布、同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37條及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既屬家事訴訟事件,即有家事事件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之適用,先予敘明。
㈡被告吳宏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於民國100 年12月10日因意外而死亡,分別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原告吳宏真及被告吳宏元為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之子女,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之,應繼分各為2 分之1 。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之遺產既為兩造所共同公有,且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迄今仍無法協定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等語,並聲明:⑴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之遺產准予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分配之。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兩造之父母即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於100 年12月10日因意外而死亡,分別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即應由兩造共同繼承之,應繼分各2 分之1 ,惟兩造迄今不能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按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民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依同法第1147條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則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於繼承人,故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時生存之人,即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為同時存在之原則。經查,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均係於100 年12月10日發現死亡,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按,因不能證明其等死亡之先後,則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應推定為同時死亡,依前揭說明,並不發生相互繼承之結果,故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為原告吳宏真及被告吳宏元2 人,應繼分各為2 分之1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在分割系爭遺產前,對於系爭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之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及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準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另按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七、查被繼承人羅如竹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動產,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三所示,而上述不動產業已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之事實,有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審酌上述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其分割方法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至被繼承人吳興強、羅如竹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存款及投資,因其性質非不可分,故其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並由兩造按附表三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另查原告吳宏真到庭自承:被繼承人吳興強所遺之車牌號碼0000-DE之汽車已過戶到伊名下,另一部車牌號碼00-0586之汽車則不清楚其下落等語(見本院102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揭免稅證明書所載,該2 部汽車1171-DE、GI-0586核定之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15,000元,被告既已先行取得1171-DE,本院認GI-0586宜歸由被告取得,因該二車核定之價額相差135,000元,故由附表一編號1 之被繼承人吳興強臺灣銀行存款中先補償被告135,000 元,並依附表一、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是以原告聲明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云云,尚無足取,爰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吳興強之遺產┌─┬────────┬─────┬──────┬───────┐│編│ 遺產項目 │不動產權利│核定價額(新│ 分割方法 ││號│ │範圍或投資│臺幣) │ ││ │ │之數量 │ │ │├─┼────────┼─────┼──────┼───────┤│1 │臺灣銀行存款 │ │2,405,619元 │⒈先由被告吳宏││ │(帳號:007004 │ │ │ 元取得135,00││ │131236) │ │ │ 0 元之存款,││ │ │ │ │ 餘額2,270,61││ │ │ │ │ 9 元再由兩造││ │ │ │ │ 依附表三之應││ │ │ │ │ 繼分比例予以││ │ │ │ │ 分配。 ││ │ │ │ │⒉左列存款如有││ │ │ │ │ 孳息,亦由兩││ │ │ │ │ 造依附表三之││ │ │ │ │ 應繼分比例予││ │ │ │ │ 以分配。 ││ │ │ │ │ │├─┼────────┼─────┼──────┼───────┤│2 │臺灣銀行存款 │ │1,683,891元 │⒈由兩造依附表││ │(帳號:007004 │ │ │ 三之應繼分比││ │425186) │ │ │ 例予以分配。│├─┼────────┼─────┼──────┤⒉左列存款及投││3 │上海商業銀行存款│ │735,336元 │ 資如有孳息,││ │ │ │ │ 亦由兩造依附│├─┼────────┼─────┼──────┤ 表三之應繼分││4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5,454股 │48,540元 │ 比例予以分配││ │公司投資 │ │ │ 。 │├─┼────────┼─────┼──────┤ ││5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5,100股 │114,240元 │ ││ │公司投資 │ │ │ │├─┼────────┼─────┼──────┤ ││6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26股 │681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7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5,369股 │64,428元 │ ││ │公司投資 │ │ │ │├─┼────────┼─────┼──────┤ ││8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10,201股 │20,299元 │ ││ │公司投資 │ │ │ │├─┼────────┼─────┼──────┤ ││9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13,310股 │154,396元 │ ││ │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 ││10│大成不銹鋼工業股│228股 │3,374元 │ ││ │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 ││11│天揚精密陶瓷股份│2,064股 │6,501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42,739股 │1,226,609元 │ ││ │公司投資 │ │ │ │├─┼────────┼─────┼──────┤ ││13│光磊科技股份有限│3,334股 │35,340元 │ ││ │公司投資 │ │ │ │├─┼────────┼─────┼──────┤ ││14│寶成工業股份有限│12,012股 │290,690元 │ ││ │公司投資 │ │ │ │├─┼────────┼─────┼──────┤ ││15│大亞電線電纜股份│10,556股 │82,125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16│統一實業股份有限│11,000股 │150,700元 │ ││ │公司投資 │ │ │ │├─┼────────┼─────┼──────┤ ││17│唐榮鐵工廠股份有│5,000股 │142,250元 │ ││ │限公司投資 │ │ │ │├─┼────────┼─────┼──────┤ ││18│華晶科技股份有限│10,534股 │255,449元 │ ││ │公司投資 │ │ │ │├─┼────────┼─────┼──────┤ ││19│中環投資 │10,000股 │46,600元 │ │├─┼────────┼─────┼──────┤ ││20│佳世達投資 │22,317股 │133,678元 │ │├─┼────────┼─────┼──────┤ ││21│群益證投資 │4,208股 │44,184元 │ │├─┼────────┼─────┼──────┤ ││22│育富投資 │5,000股 │102,000元 │ │├─┼────────┼─────┼──────┼───────┤│23│車牌號碼0000-DE│ │150,000元 │由原告吳宏真單││ │汽車 │ │ │獨取得。 │├─┼────────┼─────┼──────┼───────┤│24│車牌號碼00-0586│ │15,000元 │由被告吳宏元單││ │汽車 │ │ │獨取得。 │└─┴────────┴─────┴──────┴───────┘附表二:被繼承人羅如竹之遺產┌─┬────────┬─────┬──────┬───────┐│編│ 遺產項目 │不動產權利│核定價額(新│ 分割方法 ││號│ │範圍或投資│臺幣) │ ││ │ │之數量 │ │ │├─┼────────┼─────┼──────┼───────┤│1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85/200,000│271,823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 │段6地號土地 │ │ │之應繼分比例分││ │(重測前為新北市│ │ │割為分別共有。││ │汐止區社后段社后│ │ │ ││ │頂小段39-12 地號│ │ │ ││ │) │ │ │ │├─┼────────┼─────┼──────┤ ││2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85/200,000│389,137元 │ ││ │段1277地號之土地│ │ │ ││ │(重測前為新北市│ │ │ ││ │汐止區社后段社后│ │ │ ││ │頂小段360 地號)│ │ │ │├─┼────────┼─────┼──────┤ ││3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1/2 │413,950元 │ ││ │段225 建號建物(│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 │ │ ││ │汐止區湖前街110 │ │ │ ││ │巷97弄17之3 號7 │ │ │ ││ │樓) │ │ │ │├─┼────────┼─────┼──────┤ ││4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3/11,196 │25,248元 │ ││ │段516建號之建物 │ │ │ ││ │(門牌號碼:新北│ │ │ ││ │市汐止區湖前街 │ │ │ ││ │110巷97弄1至23號│ │ │ ││ │等地下一、二、三│ │ │ ││ │、四、五層) │ │ │ │├─┼────────┼─────┼──────┼───────┤│5 │元大銀行存款 │ │611,017元 │⒈由兩造依附表││ │ │ │ │ 三之應繼分比│├─┼────────┼─────┼──────┤ 例予以分配。││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2,937股 │ 0 │⒉左列存款及投││ │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資如有孳息,│├─┼────────┼─────┼──────┤ 亦由兩造依附││7 │中國石油化學開發│12,243股 │327,500元 │ 表三之應繼分││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 │ 比例予以分配│├─┼────────┼─────┼──────┤ 。 ││8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1,290股 │21,349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9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4,725股 │33,831元 │ ││ │公司投資 │ │ │ │├─┼────────┼─────┼──────┤ ││10│國泰建設股份有限│891股 │9,578元 │ ││ │公司投資 │ │ │ │├─┼────────┼─────┼──────┤ ││1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1,472股 │14,631元 │ ││ │限公司投資 │ │ │ │├─┼────────┼─────┼──────┤ ││12│台橡股份有限公司│822股 │59,923元 │ ││ │投資 │ │ │ │├─┼────────┼─────┼──────┤ ││13│台火開發股份有限│1,420股 │14,413元 │ ││ │公司投資 │ │ │ │├─┼────────┼─────┼──────┤ ││1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9,006股 │73,308元 │ ││ │投資 │ │ │ │├─┼────────┼─────┼──────┤ ││15│中國合成橡膠股份│6,202股 │166,833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16│榮運股份有限公司│21,140股 │292,789元 │ ││ │投資 │ │ │ │├─┼────────┼─────┼──────┤ ││1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630股 │5,166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18│太平洋建設股份有│1,515股 │11,862元 │ ││ │限公司投資 │ │ │ │├─┼────────┼─────┼──────┤ ││19│東元電機股份有限│4,405股 │78,849元 │ ││ │公司投資 │ │ │ │├─┼────────┼─────┼──────┤ ││20│長榮投資 │12,990股 │190,953元 │ ││ │ │ │ │ │├─┼────────┼─────┼──────┤ ││2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4,901股 │59,547元 │ ││ │公司投資 │ │ │ │├─┼────────┼─────┼──────┤ ││2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4,590股 │153,765元 │ ││ │公司投資 │ │ │ │├─┼────────┼─────┼──────┤ ││2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3,994股 │117,024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2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12,538股 │317,838元 │ ││ │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 ││25│聯華實業股份有限│13,216股 │231,280元 │ ││ │公司投資 │ │ │ │├─┼────────┼─────┼──────┤ ││26│增你強股份有限公│10,000股 │186,500元 │ ││ │司投資 │ │ │ │├─┼────────┼─────┼──────┤ ││27│明泰科技股份有限│10,199股 │219,788元 │ ││ │公司投資 │ │ │ │├─┼────────┼─────┼──────┤ ││28│福懋興業股份有限│57,446股 │1,625,721元 │ ││ │公司投資 │ │ │ │├─┼────────┼─────┼──────┤ ││29│台灣苯乙烯工業股│840股 │5,888元 │ ││ │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 ││30│台灣積體電路製造│1,768股 │132,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31│大成不銹鋼工業股│14,340股 │212,232元 │ ││ │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 ││32│國產實業建設股份│12,112股 │138,682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3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1,310股 │37,597元 │ ││ │公司投資 │ │ │ │├─┼────────┼─────┼──────┤ ││34│新鋼投資 │13,770股 │132,880元 │ │├─┼────────┼─────┼──────┤ ││35│榮成紙業股份有限│16,326股 │142,199元 │ ││ │公司投資 │ │ │ │├─┼────────┼─────┼──────┤ ││36│華新投資 │22,014股 │202,308元 │ │├─┼────────┼─────┼──────┤ ││37│新光鋼投資 │97股 │1,605元 │ │├─┼────────┼─────┼──────┤ ││38│碧悠電子工業股份│440股 │0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39│神達電腦股份有限│10,399股 │96,710元 │ ││ │公司投資 │ │ │ │├─┼────────┼─────┼──────┤ ││40│台揚科技股份有限│800股 │4,016元 │ ││ │公司投資 │ │ │ │├─┼────────┼─────┼──────┤ ││41│誠洲股份有限公司│167股 │0元 │ ││ │投資 │ │ │ │├─┼────────┼─────┼──────┤ ││42│台化投資 │167股 │13,610元 │ │├─┼────────┼─────┼──────┤ ││4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1,802股 │14,019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44│玉山金融控股股份│10,024股 │132,818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45│兆豐金融控股股份│1,514股 │31,415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46│國泰金融控股股份│7,647股 │238,586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47│大成投資 │4,763股 │134,078元 │ │├─┼────────┼─────┼──────┤ ││4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830股 │48,804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49│台新金融控股股份│7,607股 │81,014元 │ ││ │有限公司投資 │ │ │ │├─┼────────┼─────┼──────┤ ││50│中國信託金融控股│22,309股 │418,29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5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284股 │70,06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 │ │├─┼────────┼─────┼──────┤ ││52│嘉泥投資 │4,901股 │59,547元 │ │├─┼────────┼─────┼──────┤ ││53│中國人纖投資 │4,407股 │41,998元 │ │├─┼────────┼─────┼──────┤ ││54│台紙投資 │4,812股 │43,548元 │ │├─┼────────┼─────┼──────┤ ││55│東訊投資 │1,003股 │1,855元 │ │├─┼────────┼─────┼──────┤ ││56│中華工程投資 │5,631股 │44,484元 │ │├─┼────────┼─────┼──────┤ ││57│大榮投資 │50股 │1,605元 │ │├─┼────────┼─────┼──────┤ ││58│開發金投資 │91,192股 │791,546元 │ │├─┼────────┼─────┼──────┤ ││59│遠東新投資 │3,163股 │109,281元 │ │├─┼────────┼─────┼──────┤ ││60│元大金投資 │21,021股 │322,672元 │ │├─┼────────┼─────┼──────┤ ││61│大眾銀投資 │4,558股 │34,868元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 │ 吳宏真 │ 1/2 │ ├────┼──────┤ │ 吳宏元 │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