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輝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被 告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人勇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林文鵬律師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交貨數量欄「5918」之記載應更正為「519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