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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告
祭祀公業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被告
勇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正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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