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彭劍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被告
- 通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南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