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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林秀夫
上訴人
林胡含笑
上訴人
林寶蓮
上訴人
林秀琴
上訴人
簡林碧霞
上訴人
林麗月
上訴人
紀鄭阿惜
上訴人
紀文成
上訴人
紀文福
上訴人
紀麗珠
上訴人
林德興
上訴人
林倉州
被上訴人
鄭萬慶

      鄭萬村

      鄭博中

      鄭博升

      鄭文德

      鄭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27日送達於全部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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