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林秀夫
- 上訴人
- 林胡含笑
- 上訴人
- 林寶蓮
- 上訴人
- 林秀琴
- 上訴人
- 簡林碧霞
- 上訴人
- 林麗月
- 上訴人
- 紀鄭阿惜
- 上訴人
- 紀文成
- 上訴人
- 紀文福
- 上訴人
- 紀麗珠
- 上訴人
- 林德興
- 上訴人
- 林倉州
- 被上訴人
- 鄭萬慶
鄭萬村
鄭博中
鄭博升
鄭文德
鄭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27日送達於全部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