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譚榮旋
- 被告
- 穩旗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秋助
- 被告
- 蔡永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101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及當日開庭錄音均顯示承審法官於當庭諭知之判決宣判日期為「101 年8 月7 日」,此經書記官調閱101 年7 月31日開庭錄音光碟查證後確認無誤,並有本院101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民事事件審理單各1 份在卷可佐,故前開判決日期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