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被告
穩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秋助
被告
蔡永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101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及當日開庭錄音均顯示承審法官於當庭諭知之判決宣判日期為「101 年8 月7 日」,此經書記官調閱101 年7 月31日開庭錄音光碟查證後確認無誤,並有本院101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民事事件審理單各1 份在卷可佐,故前開判決日期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