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 原告
- 施哲仁
- 原告
- 林釗正
- 原告
- 嚴鍾儀
- 原告
- 林濬棠
- 原告
- 吉如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聶顧吉衡
- 原告
- 蕭聿雯
- 原告
-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光輝
- 上列八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 賴昱任律師
- 劉韋廷律師
- 複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 被 告 溫錫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 號2樓
- 蔡榮達 住臺北市○○區○○路0巷0號2樓
- 上列二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