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施哲仁
- 上訴人
- 林釗正
- 上訴人
- 嚴鍾儀
- 上訴人
- 林濬棠
- 上訴人
- 吉如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聶顧吉衡
- 上訴人
- 蕭聿雯
- 上訴人
-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錫炤、蔡榮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詳如附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施哲仁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林釗正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嚴鍾儀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林濬棠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聶顧吉衡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吉如有限公司│ 壹佰柒拾貳萬元 │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 │ ├──────┼──────────┼────────────┤ │蕭聿雯 │ 壹仟貳佰玖拾捌萬元 │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 ├──────┼──────────┼────────────┤ │盈傑實業股份│ 柒佰陸拾萬元 │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 │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