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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上訴人
施哲仁
上訴人
林釗正
上訴人
嚴鍾儀
上訴人
林濬棠
上訴人
吉如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聶顧吉衡
上訴人
蕭聿雯
上訴人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錫炤、蔡榮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詳如附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施哲仁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林釗正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嚴鍾儀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林濬棠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聶顧吉衡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吉如有限公司│ 壹佰柒拾貳萬元   │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   │
├──────┼──────────┼────────────┤
│蕭聿雯   │ 壹仟貳佰玖拾捌萬元 │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
├──────┼──────────┼────────────┤
│盈傑實業股份│ 柒佰陸拾萬元    │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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