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 訴 人 施哲仁 林釗正 嚴鍾儀 林濬棠 吉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聶顧吉衡 上 訴 人 蕭聿雯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錫炤、蔡榮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詳如附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晏瑄 附表 ┌──────┬──────────┬────────────┐ │上訴人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施哲仁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林釗正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嚴鍾儀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林濬棠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聶顧吉衡 │ 壹佰玖拾萬元 │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 │吉如有限公司│ 壹佰柒拾貳萬元 │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 │ ├──────┼──────────┼────────────┤ │蕭聿雯 │ 壹仟貳佰玖拾捌萬元 │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 ├──────┼──────────┼────────────┤ │盈傑實業股份│ 柒佰陸拾萬元 │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 │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