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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原告
徐利華
被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元大建設

      蔡竹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1 年8 月1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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