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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美俊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告
陳美龍

      陳秋華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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