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6917,88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69,3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