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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卓睿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葉微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RIGH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YUAN, JIAN HUA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3 年11月6 日合法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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